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育部第36号令》及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考试院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1、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2、教务处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情况,负责各二级学院招生专业的编报和确定工作。
3、教务处招生办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高招生、分类招生、五年一贯制、高级技工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4、各二级学院协助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开展本院招生专业的设置、建设和组织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二、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章程编写及修订
1、各二级学院根据上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完成情况,从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数据分析等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各专业现有的师资、教学、实验、实训等办学条件,认真研究并初步确定年度拟招生专业;按照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书面报教务处招生办。
2、根据各二级学院每年报备招生专业的一志愿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尤其是在合肥市的就业率)等数据情况,由教务处招生办牵头、各二级学院共同研究,制订学校年度总体招生预报计划(含《招生章程》),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同意后上报。
3、教务处负责将确定的预报计划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编制,并负责完成正式招生计划编报工作。招生计划(含《招生章程》)必须经过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
4、招生计划(含《招生章程》)一旦正式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以确保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招生章程的编写及修订,要严肃规范,必须考虑到在实际执行层面具有可操作性,不得出现含糊不清、有争议或歧义的地方,避免录取细节处理过程中存在无规则参照的漏洞。
三、招生宣传工作
1、学校《招生简章》和其他招生宣传资料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统一制作,其涉及的招生专业、文字简介及相关图片均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提供,各部门负责人对内容真实性应当负第一责任。《招生简章》和其他招生宣传资料,其内容要真实准确,表述要客观清楚,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宣传。
2、学校及各二级学院的招生网页宣传分别由教务处招生办和二级学院负责,要求网页刷新快速及时,信息公布真实准确,版面设计新颖明快,贴近学生实际需求。
3、招生宣传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现场咨询会、电话及学生偏好的各类校园新媒体、QQ空间等多种形式进行。其中报纸、电视、网络媒介宣传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联系接洽,宣传材料内容由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4、各二级学院应配合教务处安排招生专员到有关中学进行定点招生宣传、发动和组织生源,扩大宣传影响以便拓展生源基地。在招生工作中应树立全局意识,相互配合,并对输送生源较多的中学(中职)进一步做好常规的生源地建设。
5、全校教职员工应充分认识到招生工作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应当以主人翁精神,主动关心并积极投入到招生宣传工作之中。同时各二级学院要重视学生骨干在招生宣传中的作用,发挥“学生对学生”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
6、做好学校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如体育特长生学费免费政策、高考成绩达本科线以上考生奖学金政策、特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等。
四、招生录取工作
1、录取工作在安徽省考试院招生政策的指导下,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教务处招生办负责实施。
2、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3、录取前,学校的《招生章程》报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平台或省考试院审核后,上挂学校招生网页予以公示;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专业人员对录取用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同时学校要对参与录取工作的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以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4、在录取过程中,有关录取工作人员应认真阅档,并严格按照已公示的《招生章程》中录取办法和细则要求规范录取,不得擅自突破《招生章程》规定的要求录取。
5、每个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录取结果查询公告,并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6、录取工作结束后,教务处招生办应及时汇总录取数据,并进行相关信息数据统计,撰写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分析报告。
五、招生工作纪律
1、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招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加强职业素养教育,学习和把握招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
2、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和办法。
3、招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令、安徽省教育厅“六个不准”和“六条禁令”的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核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全校教职员工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政策的学习,不断强化规范意识,自觉维护招生纪律。同时,应树立大局意识,以主人翁精神,主动积极地支持或投入到学校招生工作中去。
本规定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