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与经费管理,推动全校多途径、全方位抓好“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制定、组织立项、推荐申报、建设培育、检查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努力建成一批具有我校特色、代表我校水平的“质量工程”项目。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和综合实力。实施“质量工程”是我校培养具有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需要。坚持“重组织、重规划、重特色、重培育、重建设、重管理”的建设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对获准立项的各级(国家级、省级、校级)特色(品牌)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名师(大师)工作室、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专业带头人、智慧课堂试点项目、规划教材等。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制订本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和“质量工程”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省级、国家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五)负责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和结题奖励资金,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负责督导检查各二级学院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并编制学校总体“质量工程”年度报告。
(七)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核。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 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 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使用效益并接受项目检查和审计。
(四)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的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对国家、省级“质量工程”变更需经“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对获准立项的各级(国家级、省级、校级)特色(品牌)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名师(大师)工作室、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专业带头人、智慧课堂试点项目、规划教材等“质量工程”项目,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经费:
(一)对获得校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数额如下:
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8000.00元;教学团队:4000.00元;名师(大师)工作室:5000.00元;校企合作教育实践基地:4000.00元;示范实验(实训)中心:4000.00元;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4000.00元;教学研究项目:重点4000.00元,一般2000.00元;教学名师奖:1000.00元;教坛新秀奖:600.00元;教学成果奖:特等奖3000.00元,一等奖:2000.00元,二等奖:1000.00元,三等奖:500.00元;专业带头人:2000.00元;智慧课堂试点项目:2000.00元;规划教材:2000.00元/每本教材。
(二)对获得自筹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数额如下:
名师(大师)工作室:100000.00元;特色(品牌)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50000.00元;校企合作教育实践基地:50000.00元;示范实验(实训)中心:50000.00元;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50000.00元;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 50000.00元;教学团队:20000.00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0000.00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000.00元;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20000.00元;教学研究项目:重点8000.00元,一般6000.00元;教学名师奖:5000.00元;教坛新秀奖:2000.00元;教学成果奖:特等奖:8000.00元,一等奖:5000.00元,二等奖:3000.00元,三等奖:2000.00元;专业带头人:20000.00元;智慧课堂试点项目:6000.00元;规划教材:8000.00元/每本教材。
(三) 对获得自筹国家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数额如下:
特色(品牌)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00000.00元;校企合作教育实践基地:100000.00元;示范实验(实训)中心:100000.00元;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100000.00元;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 100000.00元;教学团队:50000.00元;名师(大师)工作室:200000.00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50000.00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50000.00元;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50000.00元;教学研究项目:重点20000.00元,一般10000.00元;教学名师奖:10000.00元;教坛新秀奖:5000.00元;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00000.00元,一等奖:50000.00元,二等奖:30000.00元,三等奖:20000.00元;专业带头人:50000.00元、智慧课堂试点项目:20000.00元;规划教材:16000.00元/每本教材。
(四)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下拨,下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学校给予经费配套(配套比1:1)。已立项为国家级或省级的项目曾作为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时学校投入的经费计入配套经费。
(五)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质量工程”项目获批立项后经费根据不同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和教学成果奖奖金由学校全额一次性拨付获奖者个人。其他项目经费按年度拨付,其中项目经费总额的10%用于结题绩效奖励,结题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按照结题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项目经费总额的10%、6%、3%绩效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收取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作为管理费,用于学校组织和推荐项目、项目中期检查与督导、项目评议与验收、项目其它服务等。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质量工程办公室依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对校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中期检查按有关文件执行。对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不达标的项目,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并追扣项目经费等处理。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报告,上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备查。
第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查阅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会务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等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和软件费等。
(五)录像费:指智慧课堂试点、精品课程、MOOC等教学录像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八)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专利、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九)其它费用:如人才培训费等。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是指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的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并经项目建设所在单位自查后,报送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建议与对策。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是指对建设期满且已完成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项目结题申报书,并经项目建设所在单位预验收后,报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学校举行报告会,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等形式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 围绕建设目标,项目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 项目建设进展,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创新特色做法。
(三)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带动作用。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质量工程”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按照项目建设期限验收合格以上等级的,按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结题奖励;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半年内完成整改,一年内申请再次验收,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2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并指导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诊断工作。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室等学工系统项目要参照本质量工程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月5日